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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文强与赵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强,赵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93号原告:段文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赵云松,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段文强与赵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段文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段文强负担。审判员  张如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