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文强与赵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强,赵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793号原告:段文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赵云松,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段文强与赵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段文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段文强负担。审判员 张如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