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浒浦毛纺织造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北岛屋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浒浦毛纺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北岛屋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476号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浒浦毛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问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6431U。法定代表人:薛幸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北岛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留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38453442。法定代表人:金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禹。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浒浦毛纺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北岛屋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常熟市北岛屋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本院尚未通知被告常熟市北岛屋进出口有限公司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常熟市浒浦毛纺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常熟市北岛屋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浒浦毛纺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常熟市北岛屋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属原、被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市浒浦毛纺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北岛屋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常熟市浒浦毛纺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彩英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人民陪审员 魏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