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洪花珍与张井亚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花珍,张井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洪花珍。被执行人张井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花珍与被执行人张井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