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喜与周建鸽、张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周建鸽,张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297号原告:张喜,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周建鸽,男,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张海贵,男,1995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湖南区。原告张喜诉被告周建鸽、张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喜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