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某1、魏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某1,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2,男,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3,女,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4,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5,女,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再审申请人魏某1与被申请人魏某2、魏某3、魏某4、魏某5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重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豫13民终4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魏某1再审申请称:申请人的父母于2006年将双方争议的房屋赠与申请人,并写下了赠与协议,2008年经申请人经依法登记取得该房屋房产证,因此该房屋应当归申请人所有。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双方系同胞兄妹关系,争议的房产系双方父母在南阳石油化工厂取得的集资房。2008年该房参与房改,2006年双方父母写下赠与协议时仅仅是集资房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并不具备完整的所有权,并且在2008年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被申请人也持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据此判定争议房屋系共同共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综上,魏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