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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陶婧婧、徐梓毅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婧婧,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徐梓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婧婧,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董事长。原审被告:徐梓毅,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陶婧婧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原审被告徐梓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4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陶婧婧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4720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书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涉案主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贷款人即本案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心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