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6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上明与徐桂玉、赵上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玉,赵上明,赵上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桂玉,女,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上明,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上金,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上诉人徐桂玉因与被上诉人赵上明、赵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桂玉在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桂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