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江浩、厦门知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江浩,厦门知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马江浩,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被执行人:厦门知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98号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58376836B。法定代表人:杨万垓,总经理。申请人马江浩与被申请人厦门知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同劳仲委【2017】166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厦门知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出(2017)闽0212民初1974号民事裁定书,按厦门知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现同劳仲委【2017】166号裁决书和(2017)闽0212民初1974号民事裁定书均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马江浩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知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9018.0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知贤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以人民币252919.79元为限(其中本案标的本金249018.05元,迟延履行利息261.47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3635.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