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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玉凤与马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凤,马来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662号原告:陈玉凤,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马来娣,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凤与被告马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来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玉凤撤回对被告马来娣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玉凤负担。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