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玉凤与马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凤,马来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662号原告:陈玉凤,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马来娣,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凤与被告马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来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玉凤撤回对被告马来娣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玉凤负担。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