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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管明光与王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明光,王钿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294号原告:管明光,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钿锋,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明光与被告王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8元,由原告管明光负担。审 判 员 陈谦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醒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