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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烁与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烁,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1624号原告:陈烁,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401B、402B、403B。法定代表人:刘淑范。被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严晓燕。原告陈烁与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美联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融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环球美联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2、撤销原告签订的轻松付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3、判令被告环球美联公司退还已收英语教育培训学费21300元;4、判令被告环球美联公司向被告北银金融公司偿还原告申请的轻松付个人消费贷款余额80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环球美联公司系英语培训机构,被告北银金融公司系环球美联公司提供给学员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合作企业。原告与环球美联公司签订有“英语课程注册协议书”及其他文书。协议约定学费29300元,学习期限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课程等级为B1至U3。签订合同时,原告支付首付款5300元,申请贷款24000元。之后原告与环球美联公司协商一致延后开课,总学时不变,正式开课时间为2015年7月18日,课程顺延至2017年10月17日。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原告发现环球美联公司培训质量非常差,且自2016年12月18日,环球美联公司单方终止一切培训服务。后,被告北银金融公司催促原告偿还贷款,并恶意催款。原告认为基于二被告多年的委托合作关系,故北银金融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与二被告实质为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而非单纯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和金融借贷关系,故成此诉。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原告与环球美联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与北银金融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二者系独立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应该分别处理。原告在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要求在一案中同时解决两个法律关系的争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