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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903号原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仲春、郑漪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璐蓉、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617元,减半收取计151,808.5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6,8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高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