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宜城市襄大棉业有限公司与八方湖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文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襄大棉业有限公司,八方湖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文经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民初375号原告:宜城市襄大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大棉业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4673671351N。法定代表人:张建航,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稀,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八方湖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同成富苑A栋9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88489915R。法定代表人:文经纬,公司董事长。被告:文经纬,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宜城市襄大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八方湖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文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大棉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和被告八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经纬、文经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襄大棉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831247.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4年12月29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按年息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八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经纬在2011年底至2014年期间是襄大棉业股东,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尔后退股重新组建成立了八方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2014年12月29日八方公司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我公司借款,截止2014年12月29日止,经双方对账被告八方公司、文经纬欠我公司本金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按年息24%计算)共计15221118.47元。经八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经纬用其个���在我公司享有债权3389871.28元抵消以后,文经纬又将其持有在襄大棉业60%股份以9000000元转让给刘世贵。文经纬用债权、股份转让款抵偿我公司后,被告八方公司还欠我公司2831247.19元。八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经纬于2014年12月29日给我公司出具了一份“今欠宜城市襄大棉业有限公司2831247.19元”欠条,并承诺尽快偿还欠款。嗣后,我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未果,导致纠纷发生。被告八方公司、文经纬辩称:1、欠款的事实不符,八方公司并没有向原告借款。2、文经纬本人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是襄大棉业公司股东,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薪500000元,三年共计1500000元,襄大棉业公司一直拖欠至今未付;文经纬在2012年至2014年在襄大棉业公司三年各项开支费用600000元应由襄大棉业公司报销,而未报销。3、八方公司为原告融资30000000元,直接垫付损失4352600元。欠款2831247.19元是襄大集团公司内部自行结算的,与事实不符合,我和八方公司不认可。襄大棉业公司应该用支付文经纬的工资1500000元、报销费用600000元及垫付损失4352600元进行抵偿。经审理查明:被告文经纬在2011年底至2014年期间是原告襄大棉业公司股东,为襄大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文经纬退股重新组建成立了八方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9日,八方公司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襄大棉业公司借款,截止2014年12月29日止,经双方对账八方公司、文经纬尚欠襄大棉业公司本金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按年息24%计算)共计15221118.47元。八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经纬用其个人在襄大棉业公司享有债权3389871.28元抵消以后,又将其持有在襄大棉业60%股份以9000000元转让给刘世贵。文经纬用享有襄大棉业公司债权、股份转让款抵偿了12389871.28元,尚欠襄大棉业公司借款2831247.19元。文经纬于2014年12月29日给襄大棉业公司出具了一份“今欠宜城市襄大棉业有限公司2831247.19元”的欠条。嗣后,襄大棉业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被告八方公司、文经纬想用文经纬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襄大棉业公司上班期间的工资1500000元、各项开支费用600000元、垫付损失4352600元进行冲抵,原告襄大棉业公司不认可,导致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原告襄大棉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2月31日文经纬股权转让时欠公司款计算表复印件及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复印件、2014年12月29日文经纬出具的欠条复印件、2014年12月31日八方公司欠襄大棉业公司本金及利息计算表复印件、2014年12月29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2014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5000000元转账凭证复印件、2014年1月6日三张建设银行合计5000000元电子交易回单复印件、2013年11月6日���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转账16000000元申请书复印件、2013年11月21日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转账5000000元申请书复印件、2014年7月25日建设银行700000元电子交易回单复印件、农业银行50000元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复印件与原告襄大棉业公司、文经纬在庭审中的陈述形成了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八方公司、文经纬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襄大棉业公司借款30000000余元,原告襄大棉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八方公司、文经纬亦多次偿还部分借款和利息。事后经八方公司、文经纬与襄大棉业公司财务对账,八方公司、文经纬用在原告公司享有的债权及股份转让款抵偿原告借款和利息后,被告八方公司尚欠原告2831247.19元,文经纬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襄大棉业公司要求���告八方公司、文经纬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襄大棉业公司以集团公司的交易习惯为由,要求被告八方公司、文经纬承担2014年12月29日以后借款利息按年息24%计算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无约定,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借款利息按年息24%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利息计算标准只能依法从2017年1月17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第一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八方湖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文经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宜城市襄大棉业有限公司借款2831247.19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宜城市襄大棉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八方湖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文经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5元,由被告八方湖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文经纬各负担736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云伟人民陪审员 邢爱春人民陪审员 辛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