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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定锋与蔡滔、蔡徽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锋,蔡滔,蔡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471号申请执行人陈定锋。被执行人蔡滔。被执行人蔡徽。申请执行人陈定锋与被执行人蔡滔、蔡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粤03民终262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蔡滔、蔡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定锋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蔡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蔡徽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蔡滔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三、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4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定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滔人民币35944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徽人民币35716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