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程义波与袁红涛、李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义波,袁红涛,李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862号原告:程义波,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袁红涛,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李惠玲(系袁红涛之妻),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程义波与被告袁红涛、被告李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程义波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义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义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840元,由原告程义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