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威海连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万继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连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万继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连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鲁东区。被执行人万继帅,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珠海路范家埠。申请执行人威海连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继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02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6801.60元(包括租金6666.60元;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万继帅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