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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永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20号被执行人:黄永起,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于武邑县,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黄永起赌博罪一案中,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