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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组与永州市禹文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熊宏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三组,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五组,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六组,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七组,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八组,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九组,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十组,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十二组,永州市禹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宏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三组。诉讼代表人:李金文。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五组。诉讼代表人:李付国。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六组。诉讼代表人:李端阳。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七组。诉讼代表人:李书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八组。诉讼代表人:李XX。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九组。诉讼代表人:李大叔。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十组。诉讼代表人:蒋顺峰。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十二组。诉讼代表人:李金道。上述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松,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禹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组因与上诉人永州市禹文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熊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水口山镇蒋家村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9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永州市禹文房地产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