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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秋容、团风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秋容,团风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3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金秋容,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系上诉人金秋容姨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团风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益民路。法定代表人:孙黄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金秋容为与被上诉人团风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陈孔齐审判员  林 俊审判员  宋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