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强与被告佟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强,佟海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87号原告陈永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佟海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强与被告佟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陈永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永强承担。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