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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693号原告:徐某,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张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审判员张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陈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