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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飞、姜琳申请执行孙胜昌、孙社昌、孙社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飞,姜琳,孙胜昌,孙社昌,孙社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14号申请人吴飞,男,今29岁,1988年5月25日出生。申请人姜琳,女,今29岁,1988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胜昌,男,今42岁,1975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社昌,男,今46岁,1971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社桃,女,今49岁,1968年8月3日出生。吴飞、姜琳诉孙胜昌、孙社昌、孙社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7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飞、姜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孙胜昌、孙社昌、孙社桃继续履行合同编号为3002588号《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解押附属协议》,并于收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相应办理程序协助本案申请人姜琳完成网签、过户受理、将位于金水区郑花路1号院3号楼东1单元6-7层东户的不动产登记至申请人姜琳名下等相关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