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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9143江阴市利德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太湖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利德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太湖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143号原告:江阴市利德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2813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湖南2-1号。法定代表人:曹徐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太湖气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3813512,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620-1室。法定代表人:刘丰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利德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太湖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利德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阴市利德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利德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1995元(原告江阴市利德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利德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磊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