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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四家子乡德辉摩托车商行与被告郎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四家子乡德辉摩托车商行,郎荣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791号原告:法库县四家子乡德辉摩托车商行,住所地法库县四家子乡四家子村。经营者:王德辉,男。被告:郎荣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库县四家子乡德辉摩托车商行与被告郎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库县四家子乡德辉摩托车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四家子乡德辉摩托车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四家子乡德辉摩托车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四家子乡德辉摩托车商行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厚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