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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073赵连川与徐荣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川,徐荣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073号原告:赵连川,男,汉族,1943年11月20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徐荣令,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赵连川与被告徐荣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赵连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连川承担。审判员  耿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