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073赵连川与徐荣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川,徐荣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073号原告:赵连川,男,汉族,1943年11月20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徐荣令,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赵连川与被告徐荣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赵连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连川承担。审判员 耿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