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小娟与刘金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娟,刘金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34号原告:董小娟,女,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迁西县。被告:刘金仓,男,1988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小娟与被告刘金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小娟撤回对被告刘金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董小娟承担。审判员 丁贵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