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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小娟与刘金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娟,刘金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34号原告:董小娟,女,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迁西县。被告:刘金仓,男,1988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小娟与被告刘金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金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小娟撤回对被告刘金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董小娟承担。审判员  丁贵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