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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天博、刘双成等与王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博,刘双成,王乐,刘红丽,民权县程庄镇王庄小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773号原告:刘天博,男,200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刘双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刘天博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双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原告刘天博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乐,男,200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刘红丽,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被告王乐的��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红丽,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被告王乐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民权县程庄镇王庄小学,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王庄村,机构代码08228155-4。法定代表人:王传勇,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电力大道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706693398K。负责人:张锋,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景梅,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晓,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博、刘双成与被告王乐、刘红丽、民权县程庄镇王庄小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博、刘双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博、刘双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博、刘双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广潮审 判 员  门 艳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