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东曲、涂星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曲,涂星松,翁源县六里发电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曲,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星松,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现羁押在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看守所。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葵,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源县六里发电站。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六里联盟村。法定代表人:龙伟斌,该发电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辉,广东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东曲、涂星松因与被上诉人翁源县六里发电站(以下简称六里发电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翁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9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李东曲及其诉讼代理人范元葵,被上诉人六里发电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东曲、涂星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六里发电站赔偿李东曲、涂星松各项损失共计212122.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六里发电站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李东曲、涂星松请求六里发电站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从而驳回李东曲、涂星松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六里发电站作为涉案发电站水圳使用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对位于村庄附近的水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发电站水圳是1964年由原六里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修建,用于翁源县官渡镇陂下村、新跃村、龙船村、联盟村的农田灌溉及村民生活用水。在1985年6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了六里发电站,并截流山后引水圳水资源发电,由此可以证实该涉案水圳自1985年6月至今,都是由六里发电站使用、经营和管理,六里发电站应对该涉案水圳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二、案发现场可以证实,该涉案水圳距离受害人外祖母家仅10米左右,属村民日常生活圈的范围,受害人也正是溺亡在该涉案水圳中。六里发电站作为涉案水圳的使用、经营和管理者,对位于村庄附近,在村民日常生活范围的涉案水圳,没有安装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六里发电站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警示告知的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六里发电站作为涉案水圳的使用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里发电站辩称,李东曲、涂星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李东曲、涂星松对涂伟权怎样溺水完全不知情,李东曲、涂星松将涂伟权送给外婆照顾,对涂伟权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二、涂伟权在外婆家溺水,外婆也完全未尽到监护职责。一审法庭调查时,涂伟权的外婆陈述和涂伟权堂哥的陈述相矛盾。涂伟权在完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溺水,因此,监护人应承担一切责任。李东曲、涂星松称六里发电站是水圳的经营者、使用者、管理者,未设立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及安全管理义务是牵强附会。1、山后水圳是1964年由原六里政府组织群众建造,修建水圳主要用于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灌溉官渡镇陂下村、新跃村、龙船村、联盟村共四个村委会农田1500多亩及约2万多人生活用水。2、六里发电站电站是1985年由翁源县六里镇政府出资建造,是在原有水圳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引水的行为,仅是尾水利用,没有增加水圳危险性。3、李东曲父母的房屋于2000年后建造。4、山后水圳长约7公里,共有4个电站,电站用水必须先满足灌溉和群众生活用水,全长没有任何标记和警示。5、六里镇合并为官渡镇,水圳长达40年之久,灌溉和生活用水、发电,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无须对水圳实行安全警示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六里发电站对涂伟权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李东曲、涂星松完全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负全部责任。恳请二审法院驳回李东曲、涂星松的上诉。李东曲、涂星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六里发电站赔偿李东曲、涂星松小孩涂伟权的死亡补偿费267208元、丧葬费363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费5万元,合计:353537.5元,按60%(即六里发电站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计算,六里发电站应赔偿212122.5元给李东曲、涂星松;2、案件诉讼费用由六里发电站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翁源县官渡镇六里山后引水圳是1964年由原六里镇人民政府(现六里镇人民政府已合并为官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修建。该水圳用于翁源县官渡镇陂下村、新跃村、龙船村、联盟村的农田灌溉及水圳途经的村民生活用水。1985年6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六里发电站,截流山后引水圳水资源发电,现六里发电站的法定代表人为:龙伟斌。涂伟权自出生以来,因母亲李东曲、父亲涂星松无法照顾,由李东曲、涂星松交由涂伟权的外婆刘求花看管,食住在刘求花家。2016年4月3日中午12时左右,刘求花发现涂伟权走失,遂与家人寻找,未果。14时许,翁源县公安局官渡派出所(以下简称官渡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六里中学附近走失一个8岁小男孩,该男孩穿蓝水鞋,身材偏瘦。官渡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赶赴现场。经了解情况,民警得知走失小男孩为涂伟权后,考虑到六里发电站上游的山后引水圳距刘求花家约10米左右,推测涂伟权可能跌入山后引水圳,遂与刘求花家人多次沿山后引水圳寻找涂伟权,未果。之后,刘求花到六里发电站说明情况,要求工作人员开闸放水,寻找涂伟权。17时50分许,在六里发电站开闸放水,山后引水圳水位下降后,在六里发电站的上游,山后××经过××中学门口路段的涵洞出口处,寻找到了涂伟权。之后,官渡派出所接到报告,查看现场情况后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死者姓名:涂伟权,男,汉族,实足年龄7,身份证号码,……,死亡原因溺水,死亡时间2016年4月3日,……”给死者涂伟权家人。2016年4月4日,涂伟权的尸体由翁源县殡仪馆火化。另查明:死者涂伟权,男,汉族,2009年9月25日出生,农业户口,生前系翁源县官渡镇六里幼儿园大大班学生。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生命权纠纷。根据李东曲、涂星权的的诉求及六里发电站的答辩,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六里发电站作为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二、涂伟权是否在六里发电站上游的山后引水圳溺水死亡的问题。三、六里发电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关于六里发电站作为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翁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知六里发电站是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李东曲、涂星松把六里发电站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涂伟权是否在六里发电站上游的山后引水圳溺水死亡的问题。涂伟权走失的当天,经寻找在六里发电站上游的山后××经过××中学门口路段的涵洞出口处发现,根据官渡派出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溺水。庭审中,六里发电站对涂伟权的尸体发现在六里中学门口路段的涵洞出口处无异议,且六里发电站无证据证明涂伟权是在其它地方溺水后,被人为转移至山后××经过××中学门口路段的涵洞出口处,对此,该院对涂伟权在六里发电站上游的山后引水圳溺水死亡的事实予以采信。三、关于六里发电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六里发电站对涂伟权的溺水死亡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涉案的山后引水圳是1964年由原六里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修建,主要用于翁源县官渡镇陂下村、新跃村、龙船村、联盟村的农田灌溉及水圳经过的村民生活用水。六里发电站是1985年由翁源县六里镇人民政府筹资所建,电站截水发电,是在原有的水圳基本上,综合利用山后引水圳水资源的行为,该行为并未增加水圳的危险性,且众所周知,建设山后引水圳主要用于翁源县官渡镇陂下村、新跃村、龙船村、联盟村的农田灌溉及水圳途经的村民生活用水,客观上亦不可能设置护栏或围墙围蔽水圳来阻止水圳途经的村民取水生活或灌溉农田。故李东曲、涂星松提出六里发电站对水圳未设防护措施是导致涂伟权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理由不成立。造成涂伟权溺水死亡的原因是由于李东曲、涂星松监管不力所致。由于涂伟权溺水死亡与六里发电站没有因果关系,故对李东曲、涂星松请求判决六里发电站对涂权的溺水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不予支持。其次,涂伟权溺水死亡时仅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李东曲、涂星松作为涂伟权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保障涂伟权的生命健康、身体安全、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李东曲、涂星松对涂伟权监管不力,安全教育不足,且把涂伟权交由外婆刘求花监管,刘求花又未顾及涂伟权的安全,未考虑涂伟权有可能随时自行到周围玩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因此,涂伟权的溺水死亡是李东曲、涂星松和刘求花的监护不力造成的,李东曲、涂星松请求六里发电站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东曲、涂星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1.83元,由李东曲、涂星松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外,本院另查明:2016年4月4日,涂伟权的堂哥涂增添(1969年1月4日出生)接受了官渡派出所的询问,询问笔录记载:“……问:详细的说说具体情况?答:2016年4月3日12时许,当时涂伟权的外公和外婆将涂伟权带回其家中,而涂伟权外公外婆家旁边有一条水渠,水渠的水急,当时水位又高,涂伟权外婆将涂伟权带出去水渠旁洗手,回去家中的时候,涂伟权外婆回头一看,涂伟权就不见人影了,之后便全家人开始寻找,涂伟权的亲戚朋友家都去找,当天14时许,我们才报警,但是一直没找到,直到17时30分许,我们在六里中学门前200米的水渠内找到已经溺亡的涂伟权。……”涂增添在该笔录尾部手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名加盖指模。2016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对涂增添进行了调查,涂增添称2016年4月4日在官渡派出所其将情况说给派出所听,派出所做好笔录叫其签名打指模,官渡派出所的人叫其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其没有看该笔录就签名打指模。二审期间,六里发电站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李东曲、涂星松与六里发电站的处理意见》,六里发电站在该处理意见中明确六里发电站在不负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可一次性给予李东曲、涂星松35000元补偿。本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仅对李东曲、涂星松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李东曲、涂星松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六里发电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涂伟权在事发时不满7周岁,正处于对周围的一切均抱有求知欲的年龄阶段,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李东曲、涂星松、刘求花作为涂伟权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确保涂伟权的人身安全。对于事发的经过,涂增添在官渡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虽然涂增添在一审法院向其调查时否认其在官渡派出所的陈述,称未看过笔录就签名打指模,但涂增添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白签名的法律意义,且调查是在事发第二天所做,记忆比较鲜明,被调查人受到外界的影响较小,为了让警察能够查明死因,此时所做的陈述比较客观、真实,接近事实真相,因此,本院对官渡派出所对涂增添所做的询问笔录予以采信。从涂增添在官渡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分析,刘求花将涂伟权带去水渠旁洗手,回到家中发现涂伟权不见了。刘求花作为成年人,明知水渠水深,将涂伟权带去水渠,在返回家中时,未注意涂伟权的去向,导致惨剧发生。而涉案的山后引水圳是1964年由原六里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修建,主要用于翁源县官渡镇陂下村、新跃村、龙船村、联盟村的农田灌溉及水圳途经的村民生活用水。六里发电站是1985年由六里镇人民政府筹资兴建,电站是在原有的水圳基础上截水发电,并未增加水圳的危险性。作为农田灌溉及村民生活用水的水圳,设置护栏或围墙围蔽在客观上不可行。因此,李东曲、涂星松以六里发电站对水圳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要求六里发电站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六里发电站作为利润较高的公司,取得社会财富的同时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反哺于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尽一份力。鉴于涂伟权确实已溺亡,虽然六里发电站在该事故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的事实确已发生,李东曲、涂星松在养育涂伟权的过程中也投入了大量金钱、时间,丧子之痛可谓切肤之痛,涂伟权意外去世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其次,涂星松现羁押在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看守所,仅靠李东曲微薄的收入维持家庭,李东曲、涂星松家庭经济情况确实困难。六里发电站自愿给予李东曲、涂星松35000元经济补偿,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六里发电站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对六里发电站自愿支付35000元经济补偿给李东曲、涂星松的行为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李东曲、涂星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限翁源县六里发电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李东曲、涂星松350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81.83元,由李东曲、涂星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文锋审判员 李 罡审判员 梁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