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明军与李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军,李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708号原告:侯明军,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伟军,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侯明军与被告李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明军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元小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