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高梓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64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梓翔,男,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柳州市鱼峰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