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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县斯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世国华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世国华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路5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邓润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鹍,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重庆市荣昌县斯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谢贵全,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重庆世国华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安富镇石燕子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光华。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县斯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世国华陶瓷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骏审判员 裘南晶审判员 易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