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双喜与白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963号原告白双喜,男,蒙古族,农民。被告白金泉,男,1973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白双喜诉被告白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白双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双喜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双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双喜承担。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