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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丁晓兰、朱科雄、湖南兴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丁晓兰,朱科雄,湖南兴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9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金源大厦。法定代表人:罗旭光,该行行长。被告:丁晓兰,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南县。被告:朱科雄,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湖南兴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宝塔小区。法定代表人:汤志荣,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被告丁晓兰、朱科雄、湖南兴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权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