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权攀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攀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9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权攀涛,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攀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权攀涛饮酒后驾驶陕A×××××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翠华路与南三环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权攀涛的血醇浓度为124.42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权攀涛具有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权攀涛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权攀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攀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权攀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睿打印:扈艳红校对:韩睿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