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文庆、张春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庆,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145号申请人:于文庆,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张春生,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文庆与被执行人张春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失去联系,且执行的房屋内居住有××人及老人致使不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