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江辉诉被告延安经开区旭景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江辉,延安经开区旭景石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676号原告史江辉,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金岳小区。被告延安经开区旭景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唐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江辉诉被告延安经开区旭景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江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江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原告史江辉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史江辉负担1314元。审判员 陈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