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1等与刘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498号原告:李某,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刘某1,女。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刘某2,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刘某3,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然,安阳市文峰区秉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4,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刘某1、刘某2、刘某3诉被告刘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刘某1、刘某2、刘某3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刘某1、刘某2、刘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刘某1、刘某2、刘某3负担。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