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胡卉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胡卉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253号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柏景雅居小区6号楼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4107063Q(1-1)。法定代表人:巫自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立安,公司员工。被告:胡卉仙,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告胡卉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