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义德成包装有限公司与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信义德成包装有限公司,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51号原告:天津市信义德成包装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凤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亮,男,汉族,天津市信义德成包装有限公司小车司机。被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川铁路3号。法定代表人:梁霄,经理。天津市信义德成包装有限公司和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信义德成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信义德成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57元,由原告天津市信义德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令超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