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绵阳华地圣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华地圣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480号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华地圣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绵阳科创区。法定代表人:马克,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2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华地圣源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华地圣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