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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屠柯、冯珍、游海军、朱超峰、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众力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屠柯,冯珍,游海军,朱超峰,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众力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曹文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哲,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执行人:屠柯,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冯珍,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游海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朱超峰,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游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众力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娣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259657.68元(含执行费24749元),未执行标的2259657.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45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审 判 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