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姜洪涛与车泰玲、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涛,车泰玲,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788号原告:姜洪涛,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国家税务局科员,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被告:车泰玲,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朝鲜族,通化县朝鲜族学校教师,现下落不明。被告:于刚,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通化县英额布镇中学副校长,住通化县快大茂镇福楼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涛诉车泰玲、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车泰玲住址及联系电话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而原告亦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车泰玲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完成送达,故原告提起的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洪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退还给姜洪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