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俊、何宗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何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周俊,男性,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何宗海,男性,1965年1月8日出生,住随县。本院在执行周俊与何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宗海无可供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