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道宝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31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道宝,男,1985年8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007年5月14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并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道宝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道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道宝盗窃罪事实如下:2017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谢道宝至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司门口人行天桥处,趁被害人刘凌燕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刘凌燕上衣左口袋内1部VIVOY55A手机扒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被告人谢道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盗VIVOY55A手机价值人民币103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该院以抓获经过、被盗手机照片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谢道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道宝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谢道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谢道宝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道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属实。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道宝盗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道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证人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谢道宝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道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道宝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谢道宝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道宝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道宝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道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阙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