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匡沅华、谢泽彬诉刘真录、何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沅华,谢泽彬,刘真录,何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776号原告:匡沅华,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泽彬,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真录,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先利,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匡沅华、谢泽彬诉被告刘真录、何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匡沅华、谢泽彬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真录、何先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匡沅华、谢泽彬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沅华、谢泽彬撤回对被告刘真录、何先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原告匡沅华、谢泽彬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