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匡沅华、谢泽彬诉刘真录、何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沅华,谢泽彬,刘真录,何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776号原告:匡沅华,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泽彬,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钺,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真录,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先利,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匡沅华、谢泽彬诉被告刘真录、何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匡沅华、谢泽彬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真录、何先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匡沅华、谢泽彬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沅华、谢泽彬撤回对被告刘真录、何先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原告匡沅华、谢泽彬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