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兆水与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兆水,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4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兆水,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张化龙,镇长。委托代理人熊长峰,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广敏,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山东省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邦锁,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平阴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齐爱平,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刘兆水因诉平阴县玫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玫瑰镇政府)、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平阴县国土局)未按照约定办理特许经营的商服房的土地登记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及平阴县国土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初字(2013)13号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24行初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土地行政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协议。故对原告主张玫瑰乡开发办公室特许原告建设923平方米商服房,但未给原告办理全部土地登记和房屋产权手续的行为,构成违反行政协议的违约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原告刘兆水曾于2016年1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平政复决字(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判决平阴县政府、玫瑰镇政府、平阴县国土局限期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履行2015年1月7日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完善原告的商服用地全部确权登记,承担负责办理一切手续的责任和后果,主动改正平国土资行处字(2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鲁0124行初5号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行终652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现原告刘兆水就相同的理由、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兆水诉讼请求。上诉人刘兆水上诉称,一、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24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实质是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案件。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非行政协议”完全错误。2、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重复起诉”严重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1、撤销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24行初40号行政裁定;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继续履行政府特许上诉人商服房建设经营房产所有权永久归个人协议,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上诉人刘兆水曾于2016年1月28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平政复决字(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判决平阴县政府、玫瑰镇政府、平阴县国土局限期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履行2015年1月7日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完善原告的商服用地全部确权登记,承担负责办理一切手续的责任和后果,主动改正平国土资行处字(2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鲁0124行初5号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鲁01行终652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本案中,上诉人刘兆水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办理上诉人商服房建设经营的登记证书和房产证书全部手续,采取补救措施,改正平国土资行处字(2013)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兆水就相同的理由、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构成重复起诉,进而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继发审判员 张启胜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