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45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禾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龙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江苏禾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25043641-3。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玲玲,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江苏禾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高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荆山路19号13幢,组织机构代码08592076-1。法定代表人黄龙华。被执行人黄龙华,男,1975年10月21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远东公司与禾高公司、黄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宜官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禾高公司、黄龙华未自觉履行,远东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远东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卜嘉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