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540号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2722403XX。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开发区大闸路底。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陶慎行,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6138F。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董事长。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873元,减半收取6436.50元,由原告台州市广天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