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传梅、石秀杰等与安徽开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梅,石秀杰,安徽开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098号原告:李传梅,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石秀杰,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礼国,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磊,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开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身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国金大厦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28633D。法定代表人:杜山,总经理。原告李传梅、石秀杰诉被告安徽开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传梅、石秀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梅、石秀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梅、石秀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传梅、石秀杰负担。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雨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