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永斌、杨朝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斌,杨朝营,汪成芳,杨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445号���二申请执行人周永斌,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杨朝营,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汪成芳,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杨松根,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朝营、汪成芳、杨松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杨朝营、汪成芳、杨松根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委托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朝营名下的长安牌SC6408D小型面色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066047,车架号为LS4AAB3R49A242306,座位∕排量为7人∕1298ml,车辆出厂日期为2009年11月9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12月24日,年检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该车辆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进行价格评估。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东旧车鉴评2017TL-第MY002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5424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缪芹(公民身份号码)以546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朝营名下的长安牌SC6408D小型面色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546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缪芹(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车辆交付给买受人缪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缪芹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